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人民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规定》《榆林市人民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规定》以及《靖边县人民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条例》和其他关于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新桥农场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或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纪委监委负责行政机关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有关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行政机关的派驻纪检组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义务的举报未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指南和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未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未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工作的举报或投诉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对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的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3.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县纪委监委、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纪委监委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实行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米兰体育官方网站首页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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