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31 17:18:15 来源:应急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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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大队、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县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边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靖边县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

防控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监管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研判、预警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主体企业要建立重大安全风险预警管控监督机制,按照年度、季度、月度分别对煤矿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分析研判,发现有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要将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重大风险管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督导工作。

第三条 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聚焦重点企业、重大灾害防治,盯住煤矿生产建设的关键环节、关键时段。

第四条 煤矿要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风险管控,落实上级关于重大安全风险预警管理的决策、部署,建立重大安全风险预警管控落实机制,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第五条 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违规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三)重大灾害治理方面。矿井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不健全或者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灾害防治设计;矿井采掘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安全监控系统方面。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能缺失或者未发挥作用;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煤矿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等。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未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六)建设项目方面。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组织施工;建设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项目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没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施工。

(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内容。

第六条 依据安全风险年度辨识和专项辨识结果确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大安全风险:

(一)开采煤层经鉴定其火焰长度大于400毫米的强爆炸危性矿井的煤尘爆炸风险;

(二)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且工作面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矿的火灾风险;

(三)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的矿井的火灾风险;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或奥灰突水系数≥0. 06的矿井的水灾风险;

(五)开采带压煤层,并有废弃井筒、出水点、封闭不良钻孔的水灾风险;

(六)开采煤层上方15倍采高内存在老空区积水矿井的水灾危险;

(七)开采区域地表存在河流、湖泊等水体,且开采煤层上距地表水体间距小于15倍采高的矿井的水灾风险;

(八)同一煤层中存在采空区积水标高高于开采煤层底板标高矿井的水灾风险;

(九)井简标高低于100年一遇洪水位(含工业场地上游水库溃坝后洪水位)标高、或井口上游沟壑有汇水区域的矿井或露天矿的水灾风险;

(十)有冲击地压煤层(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矿井的冲击地压风险;

(十一)建井期间立井提升未使用标准罐笼升降人员矿井的提升风险;

(十二)开拓巷道采用电机车运输且煤层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矿井的运输风险;

(十三)矿井地质条件复杂、变化频繁的顶板风险;

(十四)矿井煤层直接顶为大厚度坚硬顶板,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局部悬顶面积大于100㎡,容易引发瞬间大面积顶板垮落的顶板风险及瓦斯涌出风险。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监管原则,根据煤矿建设实际和工作职责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研判、预警和管理工作,实现超前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研判出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要形成“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明确处置方法和方式,并向煤矿下达重大安全风险预警通知或提醒,严格督导煤矿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科室要遵循“情况要真、预判要准、预警要快”的原则研判安全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煤矿通过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紧急情况或危及矿工生命安全情况要以最快捷的方式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

第十条 煤矿接到重大安全风险预警通知后,要编制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管控区域、对象、措施、时限、资金、责任人及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管控。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煤矿要对重大安全风险全面管控。

第十二条 煤矿对预警的、研判的重大安全风险置之不理、弄虚作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对煤矿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因管控不及时、管控措施不力,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演变为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煤矿对预警的安全风险未及时有效管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煤矿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未按要求上报的,对预警的安全风险未监督落实的,以及发现重大风险未及时报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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