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执法大队、各煤矿企业:
现将《靖边县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边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靖边县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跟踪督办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执行。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各煤矿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挂牌跟踪督办范围,具体包括:
(一)监察执法和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煤矿企业自查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范围的,各煤矿按照煤矿监管部门确定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不能近期整改完成的,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六条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应当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督办企业的醒目位置,并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监管部门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相关信息。发现公开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主要内容、治理措施、治理目标和任务、停产停工区域、治理时限、治理资金、责任人员、治理期间的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七条 煤矿监管部门及各煤矿应明确分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突出问题,并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跟踪整改责任人员,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挂牌、跟踪、整改、销号等工作。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应当分别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台账,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
第九条 经煤矿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含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经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产复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报送整改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条 煤矿因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方可予以销号。
第十二条 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认定整改不合格的,各煤矿企业继续整改,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组织整改验收和履行销号手续。对整改不合格仍生产的矿山企业由煤矿安全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有关证件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结论决定是否停产停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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